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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n88县公安局严广宇、李婷婷枉法办案 违规参与征地非警务活动" P/ v* D4 ?" w# Q2 S* D
——你们还有没有做人的良知,是否伤天害理,丧尽天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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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年(2010),fun88县政府部门实施征收包括家人承包经营耕地在内的地块数百亩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24500元/亩,实际按16500元/亩支付,其中非法截留土地补偿费8000元/亩计数百万元,此应依规发放给失地农民的血汗钱,数额巨大,相关部门和领导已然涉嫌犯罪,理应依法惩处。地上附着物这一项征地补偿费未有清点登记依规支付,未有全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已是不争的客观事实。政府部门更没有依规按新的征地补偿标准31500/亩支付,引起“7.09”群体性事件,村民砸毁多辆警车、打伤民警、扣押县领导、堵塞省干道路数小时,时任公安局长因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地非警务活动,被依法处分调离公安机关。, k" c0 E! c) Z* w4 [4 d
       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4]28号)第十五条、2004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土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第十五条和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地置(2008)153号批复中第三条规定,未有全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相关部门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不得办理供地手续,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理应禁止他人强行使用土地,更不得非法强行使用或强征未被依法征收的承包经营耕地,在征收补偿工作完成前,仍应保障被征收人对土地的合法占有、使用权益。政府将未被依法征收的经营耕地出让给开发商从事房地产商业开发,未有全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违法违规办证,如此情况,即使“证件齐全”,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农户依法依规依然有权拒绝建设单位非法动工用地、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5 D6 p1 H4 s% l
        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在被征收人没有依规得到全额征地补偿、未经合法征收的情况下,政府作出了集体土地征收决定等,只能说明原集体土地的土地性质发生了变化,但被征地农民对其承包经营的土地依规仍具有继续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不能仅将征地决定等作为被征地农民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条件。" b, y* F5 }; P; f5 Z
        自去年5月份以来,上东城房地产开发建筑商多次封堵通道、拦截阻止家人前往未被依法征收的承包经营耕地,毁田毁树,长期实施一系列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在家人多次报警,多次向你们领导反映的情况下,你们为何视而不见,不制止?为何不作为、乱作为、压案不办,枉法办案?
" u( h3 A7 H3 b       你们所称,“地是人家(开发商2018年买)的,你家的树长在人家的地上”;你们以对方“在证件齐全的情况下进行施工,没有损毁财物的主观故意”,进而枉法认定“没有犯罪事实”,事实上经物价部门评估被毁农作物定损达5000元以上、多次多人毁坏耕地,已然符合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可你们却不予立案;你们认为家人“承包地的土地性质已变更,承包经营权已经全部丧失”。你们这是不是强盗逻辑,你们枉法办案有无适用本案的法律依据,法条多少?按法定程序规定,征收土地及清理地表农作物,只有政府部门提请人民法院,才可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也三令五声,严禁开发建设单位强征行为,fun88是不是法外之地?
$ J: T5 |  ?( @+ M; B/ `5 `$ F       2008年,政府部门以工业用地置换土地取得省政府批复文件后,没有依法履行征收土地程序性规定,未有全额支付征地补偿费,农户经营耕地未被依法征收,且土地多年没有使用,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4〕28号)第十九条、《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批复文件早已自动失效。2011年“7.13”,曾发生过开发商强征、毁田毁树案件,主犯经fun88县公检法三家追诉,被fun88县人民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刑。《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多年后,同一块耕地,发生强征、毁田毁树,同样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你们领导却有法不依,不予立案,法治在进步还是倒退?目前扫黑除恶正在进行,中央政法委正在开展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你们怎敢明目张胆充当“保护伞”,枉法办案?
2 O+ o9 S$ J# T% ]2 |' D( V       去年12月10日,开发商方第三次封堵通道,第五次毁坏涉案耕地,家人在你们领导不作为,公权力严重缺位的情况下,依法制止其不法侵害行为,造成作案车辆受损,后果应由过错方开发建筑商和你们枉法办案的领导共同承担并消除,可你们却以阻工名义对家人予以立案追诉。
2 b, W% l+ H, E5 I3 |       一个合法的施工,需要一系列的手续,只要其中一项手续不合法就是不合法的。其中,违法征地,征地补偿费没有支付到位,违法出让未被依法征收的耕地从事非公共利益的房地产商业开发,违法违规发放施工建设手续、证件,已是无可争辩的客观事实。仅仅征地补偿费没有到位,根据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省政府的明文禁止规定,施工就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家人在未被依法征收的耕地上维护自己的基本权利是合法的,阻止的是非法用地和施工,损坏的是不受法律保护多次非法入侵的作案车辆,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怎么可能构成任何犯罪?你们武断地认定为非法阻工破坏生产经营或故意毁坏财物也是不负责任的,是与事实相悖的。你们连谁是受害人,连施工是否合法是否属于法律保护的客体这个构成刑事犯罪的要件都没有进行起码的查证,对于家人的指控又怎么会是正确的公正的?- [; p  |$ t& V" d0 T' {+ E
       黑恶分子公然辱骂出警民警,多次辱骂家人,你们为何“视”而不见?家人多次报警,通过短信向你们反映问题无果,最后对你们麻木不仁的行为有指责之词,反被污蔑以辱骂你们领导而被以寻衅滋事罪“追责”,请问家人辱骂你们什么了?黑恶分子公然辱骂出警民警“我*你们妈,你们都是吃*的”……与辱骂你们领导有何区别?这些黑恶分子至今逍遥法外,你们为被辱骂的民警发声了吗?你们是不是“保护伞”?你们为何双重标准,选择性办案,是否滥用职权,涉嫌渎职犯罪?: W8 H& r) U+ H: j% t0 V
       2020年6月19日,为了达到强征土地的目的而不择手段,严广宇副局长、李婷婷治安大队长滥用职权,枉法办案,“执法”不当,导致受害人流产。
, f5 q5 v8 M, s0 L* q       6月29日,在没有发生任何治安或刑事案件的情况下,你们再次滥用警力,出动多警种三十多名民警,会同十多名城管、政府征地工作组多位领导,联合“执法”,公然违反禁令参与非法暴力强征土地非警务活动,唆使民警打伤八旬老人,非法限制才流产数天的受害人人身自由达七个多小时,随后耕地及地上附着农作物再次被毁坏。7月2日,开发商方强行非法用地,黑恶分子多人控制八旬老人,掰断老人指骨……- b! C. A. c3 Y8 \: R7 B9 a
       受害人报案,多次向你们领导反映,你们不依法履职、推诿扯皮,至今未有给与任何公正交代,你们还有没有做人的良知,是否伤天害理,丧尽天良?你们枉法办案,违规参与非法暴力征地非警务活动,造成严重后果,是否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F" X- y- a, \* A       你们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形成的相关“说明”,让不知情的原村队干部签字,进而形成的“土地征收过程情况汇报”,不客观不真实,显然是在作伪证。" k- ]# T8 U7 H3 Y! u
       案卷中《同意农用地置换证明》反映22名“村民代表”签字,漏洞百出,无一人是家人所在村民组村民代表,此证明反映的是与上东城开发商一路之隔之外琵琶塘村民组所在的天裕国际房地产开发“征收”地块,与案涉地块毫无瓜葛,你们办案领导却混淆视听,到处造谣,说成是案涉地块村民代表同意签字。
) h" {3 ]$ J0 t- `* X       你们歪曲事实,颠倒黑白,无事实根据,无法律依据,凭主观臆断想当然地枉法办案,你们已严重影响政府形象、法律的公正与正义。安徽fun88总理家乡还有没有法治秩序,是不是无政府状态?
2 l- L; S) o5 k3 O       你们官商一体,欺压群众,为了强抢农户依法经营耕地,为了给开发商保驾护航不要法治损害农民利益,将无辜的受害者追诉,完全违背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更是亵渎了法律。  5 D0 g/ r' C" e
  我们支持城市依法发展,反对暴力非法征迁。决不能以牺牲法治破坏法律为代价,不能与民争利,不能把开发商的利益凌驾于农民百姓的利益之上,公权力不能沦为私权利的保镖,不能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共产党执政为民的宗旨。
" J1 r5 z/ p- D& H  违法征地违法出让土地违法办证违法施工违法办案的真相已经在诸多问题和环节中暴露显现。从本事件可以看出,相关案涉领导,不是站在依法行政的角度,而是完全成为了开发商和黑恶分子的帮凶,沆瀣一气,欺压受害农户,是违背中央精神的一种赤裸裸的干预司法行为。只要开发商需要,就毫不吝惜手中的公权力,无所不用其极。征地补偿问题实际牵连着全县多年来众多农民的切身利益,决不是本事件能够遮盖了了之的!( ~/ b) c1 @: U/ K6 M" W
       以上客观属实,无只字虚假之言。6 A# P5 ^! B: p/ t4 Y  N)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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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都属于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作为党员领导干部,你们手中的权利是党和人民所赋予,应依法行政,别动不动把什么都说成“政府行为”,“政府”前面有“人民”二字,“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公权力姓公不姓私,别歪曲理解说组织是强大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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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 b% j+ I1 n* g0 l1 S相关链接:fun88公安机关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黑恶势力猖獗,是否已无法治秩序?" N/ U! e) i0 b8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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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241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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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静致远 发表于 2020-11-28 16:48
fun88县公安局领导枉法办案 违反禁令参与非法强制征迁非警务活动(续)6 ^: y. Q% v* k8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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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最高院第一巡回法庭审理一起开发商强拆房屋案件,审判长熊骏勇当庭斥责地方政府:“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一栋楼就拆了,你们有没有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有没有启动相应的追责?他有什么权力拆人家房子?我们哪条法律规定,包括政府都没有权力去拆房子。你看一看法条写的,政府有权力拆房子吗?也要申请强制执行呀!一个公司签完合同,可以把人家一栋楼给拆了吗?还把人连夜都赶出去了?我们老百姓还有一个安全居住的环境吗?我们的法律在哪里呀?(如果被申请人认为侵犯到他们权益,可以提出自诉案件)。这不是自诉案件了。你是律师的话,这个还用我来跟你多讨论吗?”庭审后,当地政府已经主动介入与被拆迁户积极协商解决相关赔偿问题,当地政府宣传部门领导对外宣称,当地政府已启动相应追责。   % O5 E/ n) `% D/ o0 [: O
        自去年5月份以来,上东城开发建筑商多次中断道路通行多次拦截年近八旬老人多次毁坏耕地和农作物,非法强行使用未被依法征收的耕地,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枉法办案,家人多次询问县公安局治安大队长李婷婷等领导,适用本案的法律依据,从未有人回答,更未有过本着化解社会矛盾主动释法。请认真体会理解熊俊勇法官所说的专业法理,想必你们已找不到任何一条能适用本案的法律依据,也推不翻家人提交给你们的数十条适用本案的法律依据!最高院熊俊勇法官当庭斥责地方政府,铿锵有力,掷地有声,你们办案领导不觉得相形见绌吗?案涉耕地未被依法征收已是不争的客观事实,耕地上的附属果树等农作物系家人私人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和相关政策性文件规定保护。2019年11月12日,年近八旬父母辛勤种植正值盛果期的数百棵桃树等农作物被黑恶分子故意毁坏,损失评估已达刑事立案标准,你们不予立案,如熊俊勇法官所言,这不是自诉案件了,你们领导甚至有通过大司法考试的,这个还用我来跟你们多讨论吗?你们公安机关有行驶人民法院司法裁判权,黑恶分子有行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权,及强征土地主体资格、强行使用未被依法征收的耕地,实施一系列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而不受法律追诉的特权?
- B0 k3 H" b7 v. Z( [- D         2020年6月19日,县公安局治安大队长李婷婷等办案领导枉法办案,“执法”不当,草菅人命,导致孕妇流产。6月29日,在没有发生任何治安和刑事案件的情况下,县公安机关公然违反禁令参与非法强制征迁非警务活动,出动多警种30多名民警,汇合十多名城管、多位政府征地工作组领导,联合“执法”,唆使民警打伤年近八旬老人,非法限制才流产数天的受害人人身自由达七个多小时,已无人道可言,随后耕地及地上附着农作物再次被毁坏。7月2日,开发商方强行非法用地,黑恶分子多人控制八旬老人,掰断老人指骨……如熊俊勇法官所言,我们老百姓还有一个安全居住(生活)的环境吗?我们的法律在哪里呀?fun88还有没有法治秩序,是不是无政府状态?
9 s8 T4 Y. ?# v* K0 E# W        公安机关案卷粗制滥造,漏洞百出,对黑恶分子不利对家人有利的证据材料不予收集,歪曲事实,虚假矛盾材料充斥其中,处处烙印着你们枉法办案的痕迹。你们罔顾客观事实,没有法律依据,有法不依,不作为乱作为,双重标准,靠主观臆断想当然地选择性枉法办案,让违法犯罪黑恶分子逍遥法外免受法律追究,捏造种种莫名其妙的罪名,把受害家人追诉至人民法院,滥用职权,已涉嫌渎职犯罪,是否要启动相应追责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x9 s& T* e( D& y& t: r  z9 O+ h
       上东城开发建筑商相关黑恶分子恬不知耻,公开扬言:已上下“打点”好,如果此事件最终被查处,仅公安部门就会有一批人要被处理……
' Z  U* @8 l& F7 q        据正直领导告知,已有相关领导向县人民法院领导打“招呼”,进行“行政”干预……
" M% m6 `  p4 {& l2 T: b        家人多次报警多次向你们领导反映,你们不作为、不制止,各种推诿搪塞,至今未有得到公正处理,黑恶分子继续逍遥法外,如最高院熊俊勇法官所言,你们有没有(该不该)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你们真如黑恶分子所言,被“打点”收买了,害怕拔出“萝卜”带出“泥”?你们充当保护伞,与黑恶分子沆瀣一气,蝇营狗苟,狼奔豕突,所作所为令人发指,县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相关正直领导亦并不认可公安机关枉法办案行为,气的都要骂人。你们败坏公安机关形象,让警徽蒙羞,节操碎了一地!你们尸位素餐,德不配位,应主动让贤,别再祸害更多老百姓!7 w2 A" f+ A2 m
        马克吐温笔下《竞选州长》中描写自己因为名声好且生平没有做过一件对不起人的事而信心十足地参加纽约州州长的竞选。让他万万没想到的是,后来的报纸揭露了他一系列罪行:伪证罪(有34人作证)、盗窃、毁谤、酒疯子、贿赂犯、讹诈犯、拐尸犯,而且都有人证!在一次民众大会上,有9个不同肤色的小孩子跑上台抱着他的大腿喊爸爸……此情此景是否十分滑稽搞笑?家人从未说过仅一亩案涉耕地要过一、二千万,办案领导谣言《同意农用地置换证明》老百姓知情等等虚假情况。你们恶意制造传播各种谣言,不经调查核实,偏听偏信,摇唇鼓舌,混淆视听,对家人的种种谦让却置若罔闻,甚至捏造种种虚假材料种种妄加之罪——寻衅滋事、破坏生产经营、故意损毁财物,你们猥琐卑劣变态丑陋的嘴脸可见一斑。谣言止于智者,家人现已固定四次与开发建筑商商谈征迁事宜等相关证据,可供任何部门领导查证,谣言将不攻自破。
, B" e/ a- B* ~# B0 S! L$ T# Y1 l4 H; N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都属于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作为党员领导干部,你们手中的权利是党和人民所赋予,应依法行政,别动不动把什么都说成“政府行为”,“政府”前面有“人民”二字,“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公权力姓公不姓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学习体会《宪法》和相关专业法理知识,不难理解权利属于领导,属于政府,属于国家,还是属于人民?更不难理解土地属于领导,属于政府,属于国家,还是属于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非法征地非法出让未被依法征收的耕地从事非公共利益房地产商业开发,非法截流失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不按法律规定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甚至连地上大片果树等附着物亦不按法律规定清点登记作价补偿,巧取豪夺,与民夺利,数额巨大,相关部门领导已然涉嫌犯罪,此与市井不良商贩强买强卖何异?/ T4 ]; n! f! x. E- r9 n4 |8 z" C
        衙斋卧听萧萧竹,疑似民间疾苦声。古代封建官吏尚知关心民间疾苦,如今现代文明社会先进的党培养的领导干部难道初心已忘,使命感荡然无存?难道忘了从哪里来,要到哪里去?
8 @3 J. Y1 _2 w& e        目前,本事件已是一起公开的明案,为避免“暗箱”操作,友情提醒相关领导洁身自爱,勿入歧途,敬请相关领导爱惜羽毛,坚守道德、法律底线,依法监督、秉公办案,真正让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能够感受到司法的公正!
1 n$ m& p- H0 [/ k5 t7 O4 r' e" `# o$ h0 f        公道自在人心!在此特别鸣谢政府、人大、公检法等部门相关正直领导,你们的操守和善良一面已让本人感受到法外的温情,谢谢!& M! a6 ~& b  q* [* v
        以上客观属实,无只字虚假之言!
( h7 N: `6 }# @8 ]3 V; \* T附:     ' V& g" {% j+ i: \8 u$ C' ?
   相关规定:
( Q. l/ `8 e/ a1 A    1《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第7条明文规定“严肃执法执勤工作纪律,严禁参与征地拆迁等非法警务活动,对随意动用警力参与强制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9 z) M& k7 q4 l, j* x7 y
    2、中央纪律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第四点明确规定“ 加大查办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案件的力度,重点查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仍然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等问题。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的,因工作不力、简单粗暴、失职渎职引发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不制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征地拆迁中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6 t* c+ Q- ^4 c: y8 {- _. H   3、中共中央、国务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4条、第8条规定:“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5 p' i( X; K3 N& R7 ^6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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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静致远 发表于 2020-11-28 17:02
  提请fun88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新全面回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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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I+ Z4 P' v6 C0 B2 Q0 ^  `, }尊敬的陈泽民局长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H+ D3 K. U5 B. W0 W        日前,收到贵局信访回复《依法履职答复书》,上面说“2008年11月10日省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土地使用权已由集体转变为国有……”是错误的。集体土地只有经过农用地转用报批后,经过立项、合法征收后才能变为国有……
- c8 y' w7 L. g; ?, c% A- \+ B        当年(2010),fun88县政府部门实施征收包括家人承包经营耕地在内的地块数百亩集体土地,24500元/亩,其中非法截留土地补偿费(8000元/亩)计数百万元,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4]28号)第15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2004)第15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土地管理法》第47条、79条、《物权法》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农经发(2005)1号文、《刑法》第382条、383条、384条的规定,此应依规发放给失地农民的血汗钱,数额巨大,相关部门和领导已然涉嫌犯罪,理应依法查处。政府部门更没有依规按新的征地补偿标准31500/亩支付,引发“7.09”群体性事件,村民砸毁多辆警车、打伤民警、扣押县领导、堵塞省干道路数小时。        未有履行法定程序性规定违法征地、非法截留土地补偿费、未依规全额支付征地补偿费(包括地上附着果树等农作物亦未有依规清点登记支付)、违法出让未被依法征收的耕地(毛地),非常规情况下,关于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权等证件的回复即没有立足点,显然贵局回复引用的法律依据牵强附会不适用本案例,依据《宪法》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九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第15条、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4]28号)第15条、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地置(2008)153号批复中第三条规定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5条、《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第一款第三项等规定,未有全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相关部门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不得办理供地手续(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理应禁止他人强行非法使用土地,更不得非法强行使用或强征未被依法征收的承包经营耕地,在征收补偿工作完成前,仍应保障被征收人对土地的合法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政府部门将未被依法征收的经营耕地(毛地)违法出让给开发商从事非公共利益房地产商业开发,未有全额支付征地补偿费,显然违法违规办证已是无可争辩的客观事实,如此情况,即使“证件齐全”,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农户依法依规依然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在未被依法征收的耕地上非法动工用地、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另外,自去年以来,上东城开发建筑商违法暴力强征、强行使用未被依法征收的耕地,黑恶分子多次毁坏耕地、农作物等问题,贵局未作正面回复。# R# z+ o3 T6 [0 V0 O$ c
        据悉,上东城开发商方在贵局办理相关手续时,贵局要求其写有自行协商,不得强行使用未被依法征收的耕地等内容的承诺性保证书。去年伊始,陈局长为何要关心询问公安部门相关正直领导,上东城房地产开发地块有无发生案件呢?据了解,已有政府部门相关领导与陈局长交流过关于案涉耕地方面存在的问题,对此等情况陈局长亦是知情的。
7 Z* `) A9 b; X$ ]; R8 j$ C( g        公道自在人心!相关内容,不再赘述,详见之前提交材料及短信内容。
0 C0 P9 V( B- K, k4 p2 m% K        本无想追责相关领导违法征地违法截留土地补偿费违法出让土地违法办证等问题,特提请陈局长并贵局客观公正对待,对以上提到的诸多问题重新作出全面详细回复。谢谢!(陈诗云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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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G5 a! u+ o; N* I. H/ j    附:土地资发〔2010〕151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第四点明文规定,“土地出让务必以宗地为企业出示整体规划标准、建设标准和农田应用规范,严格遵守货品住房用地单宗转让总面积要求,不可将两宗以上地快捆缚转让,不可'毛地'转让”。! A  ?; `0 }& U2 m; l. x1 k# b
    转让不具有净地转让标准的农田,显著违背国土资源部严禁非“净地”转让的要求。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国土规划主管机构以及工作人员提供“毛地”的,将依法给与处罚;构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处罚。   . y( S5 i5 F' ?( U6 v- A
    土地资发〔2010〕204号《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政策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第三点中还要求,(区、市)国土规划主管单位要提升对市、县招、拍、挂转让公示的核查,一旦发觉“毛地”转让,应立即勒令马上停止转让行为,并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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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静致远 发表于 2021-2-16 08:52
fun88县公安局严广宇、李婷婷枉法办案 违反禁令参与征地非警务活动(续), Q! Y/ F* Y: C2 u& U1 R& }
        古人云,“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也。”办案领导治安大队长李婷婷等案涉领导,上东城开发商黑恶分子是你们父,还是你们子?还是你们被上下打点收买了?黑恶分子继续逍遥法外,你们充当保护伞,至今为何拿不出任何一条适用本案的法律依据?家人提交给你们的数十条法律依据、政策性文件规定,能支撑家人所有的诉求和观点,你们能推翻吗?!(详见附录链接网址内容)
& O$ w7 E+ ^) b1 I3 f- |        人民警察的称号神圣而庄严。你们案涉领导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所赋予,理当“努力为人民服务”,理当依法行政、惩恶扬善、维护一方治安,而不应成为害民的“硕鼠”。! ]6 Y/ v) Z( z& q
        “婊子无情,戏子无义……”李婷婷,此前你想象丰富,对家人短信内容理解为辱骂自己是婊子?9 a, T4 [6 r8 q$ Y( H
         道亦有道。从职业角度来说,婊子行业虽为世人所不齿,如果是“公平交易”,婊子起码不害人。李婷婷,你们已玷污了警察二字,愧对人民,已让警徽蒙羞,所作所为,岂不觉得连婊子都不如?
# {  H9 `. C8 k( F“办你家的案件,脑壳子疼,晚上睡不着觉,有时要喝酒……一年办两起这样案件,死的都快……”李婷婷,如果你能坚守道德、法律底线,又怎会如此这般不堪?看看家人之前向你等案涉领导反映的材料,多次善意提醒,可你们麻木不仁,置若罔闻。
# u& `# f* B9 ]1 m* }        善始者众,善终者寡。家人从警二十多年,至今县公安局长更替九任,已有六任被查处。丁毅老局长好口碑享誉市、县两地,即将光荣退休安全着陆,即使丁局长离任fun88十多年,依然被众人称颂;高松老局长政治觉悟高,行事谨慎,未曾听闻其负面信息。
9 [$ e& q/ F; U1 z- Y         人过留名,雁过留声。前车之鉴,后车之师。你们案涉领导难道不当引以为戒?! V" t8 `4 e+ K
        善恶终有报,天道好轮回。不信抬头看,苍天饶过谁。: w6 j* ^. G9 ~% b  o
        举头三尺有神明,如同家人预料,近一年来,你等案涉领导家人接二连三得重症、过世,黑恶分子亦然。你们弄虚作假,颠倒黑白,搬弄是非,干了伤天害理下作枉法之事,看了不应看到的事物,已祸及自身,累及家人。如在明洪武年间,你等案涉领导是否该被“剥皮楦草”,警示后人?你们,德不配位,必有余殃……" n: Q3 u* ]( C. z; E1 f9 Q$ J
        目前,此事件在社会上已是公开的明案,广为人知。你们赤裸裸的劣拙表演,丑态百出,请适可而止!(待续)3 |, {3 U8 D% Q"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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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人及家人已信访反映至省、市公安等部门、中央巡视组,保证短信等任何形式反映材料内容的客观真实性,公开群发,以正视听!   . \/ H6 Y. }0 N) ^& S! K
        打扰,见谅!2 ^, x- E0 f4 t! G
        附:fun88县公安局严广宇、李婷婷枉法办案 违反禁令参与征地非警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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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静致远 发表于 2021-2-18 08:09
fun88县公安局严广宇、李婷婷枉法办案 违反禁令参与征地非警务活动(续)
; W4 {8 p% d: W' K        本事件中(详见附录链接网址内容),政府部门工作组领导负责人戈某当众对家人及他人言,“当年政府征地有瑕疵,地没征掉,却把证办了,现在出现问题,政府有责任,所以我们出面……”工作组领导多次上门协调案涉耕地事宜,并且在去年6月29日县公安机关违反禁令动用警力参与所谓的“联合执法”征迁的次日,还上门进行协调,并且出具书面的通知要求上东城方停工,还远赴外地,欲做黑恶分子的工作,并有工作组正直领导声称你等案涉领导是“炮灰”,害怕受此事件连累被处理……2 q3 w( Q! o: O1 F
        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长陈某(通过大司法考试,县政府法律顾问……),在询问了解县公安机关相关主要领导关于案件进展后,表态:“此事不能再搞下去了,否则收不了场,事情会越搞越大……”
$ W1 Q/ L# K! Y0 y1 I) I" ~        公诉人检察官姚某不可谓不正直,不可谓业务不过硬,之前曾表露赞同家人的反映材料,“上会”时也是如此汇报,并不认同县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家人的任何罪名,并不认同检察院领导的不同“意见”,并且认为对方(开发商方)“不管搞(毁田毁树)”,要是自己“也不愿意,也要干”,气得都要骂人。庭审前,依然表达愤懑情绪,不认同院领导的“意见”,跟院领导“翻脸”……# A, v2 h5 A* I: y8 S* l2 X& f9 W
        县检察院检察长雍某,不可谓政治觉悟、业务水平不高,也感叹,“事情搞到现在,怎搞成这样……”& L- j' P# E7 k% I; Z6 j* X4 i) |
        县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正直领导,甚至直接开骂你等枉法办案的案涉领导……
5 d7 e7 D1 k9 F' I5 ?9 f        另,县公安机关办理过土地或代理过土地诉讼案件的相关正直民警蒋某(警校毕业)、潘某(警校毕业)、黄某,通过大司法考试的潘某、赵某、吴某(已辞职从事律师职业),及组织上委托协调处理此事件的张某(警校毕业、原刑侦大队长)、吴某、潘某(警校毕业)、刘某(警校毕业)等公安领导、民警,对县公安机关的枉法办案行为亦颇有微词,甚至有正直敢言的同志向县公安局陈本伟局长和严广宇、李婷婷等案涉领导直接谏言案件办理存在的相关问题等。1 [/ _4 ?% u6 F- \
        2019年12月23日,警校毕业、有多年刑侦工作经验的张某在了解案涉挖掘机存在的相关问题后,连夜主动向县物价评估部门相关领导反映,亦得到了该领导的认同,该领导表态,案涉挖掘机至多只能按一成新作出损失价格评估(并不可能达到公安机关枉法办案所谓的刑事立案标准),并将于次日通知评估领导予以更改评估结论,此善举被家人婉言谢绝。同年12月26日,家人向县物价评估部门案涉评估领导张某表达对案涉挖掘机存在的相关问题及评估结论质疑时,亦得到了该领导的认同。8 N! d. s+ J) }! A6 x
        家人于2019年12月27日提交并向你们众案涉领导反映的重新评估复核申请材料亦有相关存疑问题表述,但委托评估方公安机关办案领导治安大队长李婷婷罔顾客观事实,依然将诸多明显无关联性、无排他性的虚假矛盾材料违规提供给社会评估公司进行评估,以此作为枉法立案、追诉家人的依据。  x5 [2 u  [) Z0 l0 Y2 W& f
同样是故意损毁财物案,开发商方黑恶分子多次毁田毁树在先,家人的财产损失评估等已达刑事立案标准,你们却充当保护伞,压案不办,不作为,不制止,包庇纵容黑恶分子持续作恶。你们案涉领导有法不依,明知故犯,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双重标准选择性主观臆断枉法办案,已然涉嫌渎职犯罪。+ V  A8 f5 t  U7 {
        相比上述相关领导、民警,你等案涉领导被提拔重用,是业务见长,还是德才兼备?/ B# y6 c* G4 @# ]! t
        严广宇副局长,案发伊始,家人通过短信等方式无数次向您反映问题,并有多次见面交流,整个事件,您已有全方位的了解。您是县局分管领导,职权大于办案领导、民警,其他人案件办的有问题,您本应坚守道德和法律底线,依法履职,及时纠正,真正起到审核把关的作用……
+ q2 _- J9 I: y8 {; D        年前,在正直民警潘某等人的协调见证下,经多次见面沟通,您已知办案存在的诸多问题。; {; d0 n6 L) o
        案件终身负责制,职责所在,无可推卸,请勿再有推诿搪塞狡辩之词。   # a- U0 T2 z# B0 H+ }! [. W
        希望你们案涉领导爱惜羽毛,信守承诺,主动纠错,将黑恶分子绳之以法,消除不良社会影响,还家人以公道,还一个清正廉明的公安风气,真正践行落实“双提升”!(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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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  C* a$ J& H6 f& g         注:县人民法院已过法定诉讼期限,家人已于年前明确告知主审法官石某,已拒绝公安部门领导所谓的“调解工作”,提请贵院排除不良领导“人为”司法干预,尊重客观事实,坚守法律底线,对县公安机关枉办家人的案件,依法公正判决,让群众在每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司法的公正;提请县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真正落实党中央部署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真正落实中央政法委开展的政法系统教育整顿工作;提请市县党政、职能部门领导关注民生,维护社会公序良俗!4 h* }/ k2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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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https://www.6btcd.com/foru ... p;extra=#pid357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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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静致远 发表于 2020-10-9 09:37
附有关规定:3 z+ T! g/ N  k" `- A* x4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5 r; I6 ^' A. @( k  K9 i4 V5 K         2、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4]28号)第十五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9 g1 C7 R, w, H8 n
  3、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2004)第15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市、县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   ; i, w, G% X4 W8 Z6 Q; Z6 c
        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规定: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1 [% N7 Y) w& B; U* J0 q2 J         5、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2010),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该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户个人。没有支付的,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征地批后实施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及时纠正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的问题。
5 Z  F% G8 a9 z; }1 H! Q       《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依据》   
" K1 [; M, e, V$ @$ ~  [& z      《各省土地补偿款分配比例汇总》7 s) L+ H7 T) [% \, Q
     
! l6 N7 I1 u* @) |- H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 Z2 @2 y7 Z2 G# X$ k# F% o          7、《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土地征收补偿的内容分为以下四个部分:(一)土地补偿费,(二)安置补助费,(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四)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2 G: r2 S6 a/ D7 Z& p  V" I
         8、《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 p1 {. z$ w7 r         9、农经发(2005)1号文,明确分配范围和性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积极参与制定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确保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上。" D( O  e: y, s# N6 ^
        10、《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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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静致远 发表于 2020-10-9 09:37
11、《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土地征用后,两年没有利用的,批准文件失效,并可由原耕地使用者继续耕种。
. r0 s7 I* w$ t2 ]: Y6 S: i1 Y    12、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4〕28号)第十九条规定: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在下达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对具备耕作条件的土地,应当交原土地使用者继续耕种,也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耕种。
/ d0 A4 i- L3 J$ C4 U. F    13、《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2 S/ L. i8 R" ?2 p8 U- J+ }$ L
    1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5 [! @/ |/ B7 O/ Z
    15、《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有争议的,即当事人双方可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申请人民政府处理,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7 R. R5 k; f$ i) t; B6 o7 T9 o    16、《宪法》第10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4 r+ y& J9 T9 R1 H9 W: C- j
    征地权的行使只有在符合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才是合法的,如果这种从农地向市场的转换并不具有公共利益的性质,而是房地产开发等纯属商业盈利性质的用途,这种征地权的行使应属于滥用。不仅《宪法》如此规定,向其看齐的《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也在条文中规定了同样的内容。
! l, Z* z& j( n8 M0 ^1 k/ q    17、《宪法》第13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 I% B* S# J8 j- o   18、《国务院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四条,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因此必须要有村民填写《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必须有“失地农民签署的知情确认材料。   
3 z% c& W6 u# ?3 u    19、《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14条规定,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G- S9 h5 P4 _  h! H9 j
    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0 e% Q' W9 b4 c" k2 Z& O" S
    据以上两个法定“拒绝”权,“两公告”没有依法公告,就无所谓“一登记”,未经依法公告的征地及补偿、安置决定不生效,征地就无法向前推进,当年政府部门对家人的征地行为是无效的,家人仍然对耕地享有承包经营权,任何人不得强占、非法剥夺。
) L% E/ |( b1 m8 H       20、《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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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静致远 发表于 2020-10-9 09:39
       21、《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 S, s: K; R3 n) p2 X       22、《刑法》第382条、383条、384条的规定,对于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追究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 W( c; P7 I* n+ a/ m8 w3 ^' _
       23、《刑法》第342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5 {6 l2 F4 F$ d/ A" a, J        24、《2011年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 第7条明文规定“严肃执法执勤工作纪律,严禁参与征地拆迁等非法警务活动,对随意动用警力参与强制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 |# y% K/ d' w: H4 I        25、中央纪律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第四点明确规定“ 加大查办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案件的力度,重点查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仍然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等问题。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的,因工作不力、简单粗暴、失职渎职引发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不制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征地拆迁中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a  Q  X0 L5 S+ ~! i) z
     26、中共中央、国务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8条:“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8 U* R5 A& N/ D        27、中共中央、国务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4条:“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 F0 C& N( w& ]0 ]& z5 G
        28、安徽省(2004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a- m/ p+ ~" N6 e; z         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后,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2 F& N( a& n+ [& y
         29、关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的通知- d) M4 n3 U5 a3 n. E
     (15)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
/ g1 a* B- p" d" ]: J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受让人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并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确定的时间和条件将出让土地交付给受让人。2 ^6 v8 C5 G2 v3 G/ l; A' Q8 `
  (16)办理土地登记
( Z% M7 y9 S6 V* @8 Y& j" H0 l) a  受让人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 f, I( b0 L9 L        30、土地资发〔2010〕151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第四点明文规定,“土地出让务必以宗地为企业出示整体规划标准、建设标准和农田应用规范,严格遵守货品住房用地单宗转让总面积要求,不可将两宗以上地快捆缚转让,不可'毛地'转让”。
2 q! o6 y2 ~+ t         转让不具有净地转让标准的农田,显著违背国土资源部严禁非“净地”转让的要求。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国土规划主管机构以及工作人员提供“毛地”的,将依法给与处罚;构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处罚。            土地资发〔2010〕204号《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政策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第三点中还要求,(区、市)国土规划主管单位要提升对市、县招、拍、挂转让公示的核查,一旦发现“毛地”转让,应立即勒令马上停止转让行为,并依法追究责任。
0 X) |7 m. {- z7 R+ |1 h. v7 q        31、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
' A+ u# `- Q3 y1 C7 a第一步:前置程序
8 r. N5 F" X3 }7 z1、拟征地告知:- C% g  o- T/ x! Z/ K" i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内容,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地告知发布后,被征收人不得再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
1 S3 T+ e$ E- p& l2、对土地现状进行调查确认:1 B! b# x; m/ o, @) k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当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 H) c+ B) G( W9 B7 ]8 ]第二步:征地审批
/ x' s; Y( A2 c+ V- [- `《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2 H3 }( N! q) ?  m* |    第三步:征地公告( ]% ^& Q9 y8 z1 s8 s
1、公告主体:  J( _; S- u8 Q+ U, [6 E4 f% y
《土地管理法》第46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6 T2 l5 S- u. r% \& U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4条将公告主体进一步明确,即为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 C( i  q* n$ W% W% x1 }
2、公告时间及地点:8 d7 r% G% P0 L4 B& }; @6 `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3条、第4条的规定,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 y$ U- K0 u3 \! I6 N9 D
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8 I3 |. J# V( |# g8 O
此外,相关政府应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2 D* g5 r( u) L% v+ T! ?
    3、公告内容:! m3 w. [* T  s8 G5 N) `( Q! y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5条的规定: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n9 I6 d- V6 e5 z; t6 f6 k5 B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1 e; C2 Q' P( z9 G7 T(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9 p- Y" a; v. r4 v9 G( p3 n; S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5 m: X& Z# ^) k' b, D(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6 R0 B: p+ j0 i4 ~  k# J第四步:补偿安置
% z& B2 c: o2 ^" I4 l" w    1、补偿安置方案的拟定和公告:7 z5 F. ^2 Q: {9 n$ X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 E7 Y5 h$ L+ v6 V9 V此外,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8条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a' ^; k1 T, Z0 {# m. @) k. K6 U(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G" o! c1 {! h1 L1 G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K, K8 z) ^" D+ k. K* M$ k2 c* v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 v1 o0 {* u" s( w2 N: n5 S(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5 D- e( O) x/ G' v# U8 x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0 R# y# F  T) w5 ]- o    2、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a% W4 K" ?: W2 I) b- k1 t- y9 Q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8 f( z$ }+ [; u& Q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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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静致远 发表于 2020-10-9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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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天下 发表于 2020-10-9 14:47
只有法院才可以强制征收,公安局不会连这个法律常识都不知道吧。为什么要为虎作伥,滥用公权力?明眼人能看得出来。
11#
曲阳小子 发表于 2020-10-9 14:52
看上面图片上的黑社会分子多嚣张。真的黑。
12#
善待 发表于 2020-10-10 16:09
真是遭吊搞
13#
城市花园 发表于 2020-10-10 16:09
总理家乡真厉害👍保护伞很厚实。
14#
在水一方 发表于 2020-10-10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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